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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讯 记者石飞 《法制与新闻》见习记者陆敏 《云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将为云南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供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共9章58条,由总则、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保护、乡村治理、城乡融合、保障措施、附则组成。
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规定,各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强化资源要素支持和制度供给,做好协同配合,形成乡村振兴工作合力;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因地制宜培育特色产业,推动乡村产业多元化发展,不断释放乡村产业活力,推动强村富民,助力乡村振兴;在人才支撑方面,《条例》聚焦乡村振兴人才工作机制,对基层干部、乡村教师医生、农业技术人才三方面的队伍建设以及健全乡村振兴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作出规定;在文化繁荣方面,《条例》对加强文明乡风建设、乡村公共文化服务建设、乡村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农耕文化传承保护及深化文化交流合作等作出规定;在生态保护方面,《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对促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优先发展生态循环农业、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投入品管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农村人居环境提升等作出规定;在乡村治理方面,《条例》对乡村社会治理体系、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执法经费财政保障、农村社会安全保障等作出规定;在城乡融合方面,《条例》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对城乡要素交换流动、村庄规划建设、农村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城乡卫生院服务能力提升、农村“一老一小”关爱服务、社会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近年来,云南省充分发挥独特的资源优势,聚焦重点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农业、设施农业、高效农业、共享农业,持续推动高原特色农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条例》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重要举措,具有里程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