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近期,家住青岛市即墨区的于某拿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17万余元,满怀感激地给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王正芬律师送来一面写有“捍卫正义 维护公平”的锦旗,感谢王律师在自己的案件中提供的法律援助。
2021年底,于某开拖拉机去地里干活途中,被邵某某从后方追尾受伤,邵某某打电话报了警,并拨打急救电话将于先生送往医院治疗。此事故经即墨交警大队认定: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无责任。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00天,医疗费用高达五万多元。于某虽然已经66岁,但平时跟建筑施工队做维修工或到地里干活补贴家用,事故发生后,于某失去了收入来源,又欠下了巨额医疗费用,使原本不宽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尽快得到赔偿,于某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保险公司曾为于某的伤情进行过评估,认为不构成伤残,且认为于某已年逾60,早过了退休年龄没有误工费,因此只同意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一共不到六万元。于某感觉赔偿太少,又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在一次集市法治宣传活动过程中,于某刚好经过,现场咨询了王正芬律师,王律师对其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解答,建议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法律援助。于某第二天便来到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并点援自己信任的王正芬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进行维权。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于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并按照于某点援的要求,安排王正芬律师承办该案。
王律师作为于某的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对于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限、后期治疗费等申请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王正芬律师又针对于某构成十级伤残的鉴定结果申请增加了诉讼请求。针对被告个人及保险公司答辩意见中关于于某年龄大不存在误工费以及不同意赔偿精神抚慰金、鉴定费、非医保用药等意见,王律师提供了于某银行的交易明细清单,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于某的误工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不能简单按照退休年龄来判断其是否仍以自身劳动获得收入。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于某构成十级伤残,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医疗费等都在合理赔偿范围内。
2023年8月3日,即墨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共计赔偿受援人于某各种经济损失17万余元,支持了原告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及全部医疗费等诉讼请求。目前于某也足额拿到了赔偿款,受援人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与办案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保障受援人的权利,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法律援助案件“点援制”工作制度。根据受援人的要求,可以直接指派其信任的律师承办自己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点援制”的推行,赋予了当事人自主选择律师的权利。这一工作模式有效地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满意率。即墨区法律援助中心实行“点援制”以来,共办理“点援制”法律援助案件60余件,提升了法律援助专业化服务水平和办案质量,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