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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法治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黎明
2014年,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首提“法治统一”,在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一些地方利用法规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对全国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造成障碍,损害国家法治统一”。在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可以说,维护法治统一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法治统一不同于法制统一,不仅要求法律规范的统一,还要求法律实施的统一,包含法律制定、法律解释、执法标准、裁判尺度等方面的统一;意味着国家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归于中央,所有地方和部门规范性文件、所有社会规范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当然,法治统一也不是法治同一。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从法制统一到法治统一,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法治只有统一,才有尊严和权威,才能做到平等保护,才能平衡秩序和活力,才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从政治上看,维护法治统一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集中体现,维护法治统一就是维护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就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的一致性,就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比如,今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法规规章备案审查条例》,明确将“是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作为备案审查的首要事项。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就是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和具体体现,讲法治与讲政治高度一致。
从经济上看,维护法治统一是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法治的普遍性、统一性特点与统一市场的需求天然契合。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为市场经济提供“规则之治”。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作出进一步部署。通过统一的法律规范把有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制度规则“立起来”,通过统一的法治实施把不利于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各种障碍掣肘“破除掉”,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公正、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这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法治领域改革的当务之急。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推进高质量发展,是社会经济在质和量两个层面的跃升,这一来自经济基础的力量,不仅呼唤法治统一,而且必然造就更高水平的法治统一。
从历史上看,维护法治统一是中华法制文明的优良基因。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统一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主流和必然趋势。秦朝实行“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后,就实现了“大一统”在法制上的全疆域实践。汉代以后的国家治理都注重引礼入法,实行外儒内法,既充分发挥法律“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的作用,又采取“因俗而治”策略,制度的统一性与包容性、刚性与韧性保持了较好平衡,使中华法制文明在相当长的时期保持了世界上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高度。可以讲,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法治统一的重要论述,根植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充分体现了“两个结合”。
从法治自身看,维护法治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总目标。这个体系是法律制定和法治实施、监督、保障的有机统一,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的有机统一,也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从法治体系的五个子体系来看,无论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统一”都是其应有之义,两者共同构成了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内涵;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所包括的备案审查、行政执法监督、法律监督、法治督察等各种监督,主要目的之一就是维护法律规范统一、执法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强调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从政治上、组织上等方面保障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统一,排除不当干预,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党内法规体系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拓展了“法治”的内涵和外延,有效促进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推动形成“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在更高层次、更大格局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